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权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1999年,村民冯某提供其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陈某出资,双方口头约定合作建造一栋四层楼房。建成后,楼房一、二层归冯某,三、四层归陈某,各自居住使用,但未办理任何产权分割手续,整栋楼仅有冯某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多年来相安无事。2021年,该区域被纳入旧改范围,涉及巨额拆迁补偿。冯某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是其个人的,房屋虽然陈某出了钱,但只能算作借款或对冯某房屋的出资,整栋楼拆迁权益应全部归其所有。陈某则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其享有三、四层的产权,应分得相应的拆迁利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类“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合作建房纠纷,在城乡结合部非常普遍。其确权难点在于法律关系性质模糊,且常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效力存疑。
首先,需要定性双方的法律关系。1. 借贷关系? 若认定为借贷,则陈某仅为债权人,房屋所有权全归冯某,陈某只能要求返还出资款及利息,无权主张产权或拆迁利益。2. 赠与关系? 缺乏赠与合意,不符合。3. 合作建房关系? 这是陈某主张的基础,即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本案是口头协议,证据薄弱。
其次,分析合作建房协议的效力。陈某是城镇居民,其与村民冯某合作在宅基地上建房,实质上使陈某变相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与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政策相抵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合作建房协议(即使是口头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再次,协议无效后的处理。如同案例三,合同无效后,需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于房屋已建成并长期使用,无法简单返还。法院会重点审查:1. 出资的性质和数额(是否有凭证);2. 双方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3. 拆迁补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土地补偿、房屋重置价、装修、搬迁费等)。处理思路通常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应的补偿归冯某。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则根据双方的出资贡献、过错程度进行分割。考虑到陈某是主要出资方,且房屋由其建造,法院可能会判决冯某在获得的总拆迁利益中,向陈某支付一笔包含其出资成本、房屋价值贡献以及相应比例增值利益的补偿款,但这并非确认陈某对房屋或土地享有物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