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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遇政策变更,如何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非本地户籍)为规避当时的限购政策,与具有购房资格的亲戚刘某协商,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约定购房款全部由王某支付,房屋归王某实际所有,待政策允许或条件成熟时,刘某无条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购房后,房屋由王某装修并居住,产权证由王某保管。2016年,当地房价大幅上涨,刘某反悔,以自己是登记权利人为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搬离。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刘某协助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借名买房纠纷是确权诉讼中的常见疑难类型。本案的焦点在于: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王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首先,关于协议效力。借名买房协议通常被视为一个无名合同,其效力判断取决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损害的是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如调控房地产市场)所制定的行政管理秩序,一般认为构成对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违背。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借名买房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在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下,王某的权利如何保障?由于协议无效,王某不能依据合同直接请求确认物权或要求过户。此时,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房屋的物权因登记在刘某名下,原则上归刘某所有。但王某可以主张刘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等实际支出。法院在审理中,会重点审查资金流转的凭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协议内容等,以确定真实的出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的处理存在分歧。有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普通限购政策(非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协议签订在购房前,内容明确,实际出资、占有证据充分,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保护诚实信用和实际权益,可能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如实际出资人已具备购房资格)支持其要求过户的请求。但整体而言,法律风险极高,实际出资人通常无法直接获得物权,主要依靠债权请求权来挽回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