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债权人凭协议及占有证据确权成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欠老张款项未还,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老王将名下房产抵偿给老张,老张放弃对老王的债权主张。协议签订后,老王交付房产,老张实际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因其他债务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老张诉请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老张已履行协议义务并实际占有房产,未过户非因自身原因,其权利应受保护。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老张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房屋确权。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虽未过户,但已实际占有房产的,可通过诉讼确权。实践中,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无法立即过户,需留存协议履行的完整证据,如交房凭证、债务结清证明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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