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购房,未约定份额,法院确权按份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约定共有方式。后双方分手,小张主张房产应平均分割,小王则认为自己出资较多,应按出资比例确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出资占比高于小张,且双方未约定为共同共有。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小王与小张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同居期间共同购房的份额认定。同居期间共同购房,未约定共有方式的,视为按份共有,份额按出资比例确定;无法证明出资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实践中,同居情侣共同购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及共有方式,避免分手后因份额争议引发诉讼。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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