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分家析产,法院按分家协议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上房屋,育有二子小王、小张。老王主持分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房屋东院归小王所有,西院归小张所有,老王夫妇保留居住权。后该村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小王与小张因产权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按分家协议确认房屋权属,东院归小王,西院归小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的效力认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家协议,只要是家庭成员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及国家政策,即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签订分家协议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暂时无法登记,需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协议内容,并留存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