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仍可确权归子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归儿子小王所有,待小王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老王反悔,主张房产未过户可撤销赠与,诉请确权归自己所有。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不同于普通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之一,具有人身依附性,赠与人无权撤销。实践中,若一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子女可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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