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未办理过户,继承人凭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前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儿子小王继承。老王去世后,小王因忙于事务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小王的妹妹小张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合法有效,小王作为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房产所有权。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嘱继承的物权变动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需办理过户登记;但未过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继承人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权属证明缺失引发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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