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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第三人非善意,确权归原共有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系兄弟,二人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老王在未告知老张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售给明知该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老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房产确权归自己与老王共同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明知房产为共有财产仍受让,并非善意第三人,老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最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产确认为老王与老张共同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共有房产的处分规则与善意取得的适用。处分共同共有房产,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第三人受让时若明知是共有财产且未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不构成善意取得。实践中,购买房产时应核查房产的共有情况,要求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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