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转让后未备案,受让方凭转让协议及占有证据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享有单位分配的公房使用权,后与同事老王签订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老张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老王,老王支付转让款后入住该房屋,双方未到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多年后,该公房面临拆迁,老张反悔,主张使用权仍归自己,老王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老王已支付转让款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单位对此未提出异议。最终判决案涉公房使用权归老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公房使用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公房使用权转让若不违反国家政策及单位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即使未办理备案手续,也应认定转让有效。实践中,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留存转让款支付凭证、占有使用证据,降低后续确权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