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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确权为子女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结婚后,小王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后小王与小张离婚,小张主张该房产是小王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请求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则提交了父母的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等证据,主张房产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且无明确约定赠与双方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确认为小王的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法律推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出资时若想明确赠与对象,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争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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