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错误,权利人凭原始购房凭证申请确权更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购买房产后,因登记机关失误,将房产登记在同名同姓的陌生人老张名下。老王发现后,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原始证据,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请求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不影响老王的实际权利,老王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房产真实权利人。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老王所有,责令登记机关更正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更正规则。不动产登记是权利公示方式,而非权利本身的来源,登记错误时,真实权利人可凭原始证据申请确权并更正登记。实践中,购房后应及时核对产权登记信息,发现错误立即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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