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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子女房产未过户,父母能否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卫某夫妇与独子卫小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卫小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因家庭矛盾,卫某夫妇与卫小某关系恶化。卫某夫妇欲撤销赠与,卫小某不同意,认为协议有效,要求父母配合过户。卫某夫妇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赠与的标的为房屋,其权利转移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卫某夫妇与卫小某签订赠与协议后,双方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卫某夫妇。

在此情况下,卫某夫妇作为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除非本案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属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否则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本案中的家庭内部房产赠与,显然不属于法定的不得撤销情形。

虽然卫小某可能主张其基于对赠与的信赖,付出了相应代价或进行了相关安排,但这并不影响赠与人法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法律为平衡双方利益,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反悔权利。

因此,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卫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撤销赠与的行为有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解除。卫小某要求配合过户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清晰地展示了赠与合同,特别是房产赠与中,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这一重要法律规则,提示受赠人应及时办理过户以固定权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