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占有他人房屋能否通过诉讼确权(行政诉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的祖父在解放前购得一处房产,有原始房契。后因历史原因,该房屋被政府某部门长期占用作为办公用房。改革开放后,该部门迁出,但房屋一直闲置。王某持祖父的房契,长期实际占用并维修该房屋。后王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登记机构以无法核实权属来源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登记机构履行登记职责。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确权路径复杂。不适用诉讼时效: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主张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单纯占有不能取得所有权:我国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存在通过长期占有(即取得时效)直接获得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王某仅凭长期占有的事实,不能直接主张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确权的正确路径:王某的正确维权路径不是直接起诉登记机构要求其必须登记,而是应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王某需要提供充分证据链,如原始房契、历史使用情况证明、长期占有的证明、无人提出异议的证明等,来证明其所有权的历史沿革和合法性。如果法院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了王某的所有权,王某可持该生效判决书,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此时,若登记机构拒绝,王某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登记职责,则胜诉可能性极大。直接起诉登记机构,因权属存在重大争议,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知其先行解决民事权属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历史遗留问题确权不属于明确的单方申请情形,通常需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