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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建房出资与产权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夫妇与已成家的儿子小李共同生活。旧房拆迁后获得一笔补偿款和一块宅基地。全家商议后,决定用补偿款和家庭共同积蓄,并由小李额外出资20万元,共同建造一栋新房。建房事宜主要由小李操办。房屋建成后登记在户主老李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小李要求分家析产,主张因其出资多、贡献大,应享有房屋的大部分份额。老李夫妇认为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小李的出资是其对家庭的贡献,不应单独计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家庭共同财产中个人出资性质的认定和份额划分。

1.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通常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用于建房的资金来源于拆迁款、家庭积蓄和小李的出资,是混合的,且建房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居住,因此该房屋应首先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2.出资性质的认定:小李的20万元出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或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则在家庭共同生活的背景下,更可能被认定为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投入。这会影响其在财产分割中的份额,但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个人享有对应比例的房屋所有权。

3.份额的确定: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也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小李的额外出资和主持建房的劳动,会在确定其份额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其一定份额。但具体多分多少,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全部情况判断。最终,法院会判决确认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该房屋,并确定各自的具体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