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老王去世后,其儿子小王(城镇户口)继承了该房屋。后该村涉及拆迁,村委会认为小王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仅同意对地上房屋作价补偿,但拒绝承认其对宅基地的权益。小王遂起诉要求确认其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核心是“地房一体”原则在继承中的适用,以及城镇户籍子女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边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其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作为公民的合法遗产被单独继承。“地随房走”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必然获得了对房屋所占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也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农村子女合法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限制:小王继承的权利是受限的。他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但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会受到严格限制,因为其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当房屋最终灭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在房屋存续期间,尤其是在拆迁补偿中,小王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拆迁补偿款中既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或安置权益),小王有权获得与其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现状相对应的合理补偿。村委会仅补偿房屋价值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