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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未办证,原被拆迁人请求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赵某因旧村改造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但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拖延办理房产证。房屋交付五年后仍未办证,赵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查明,拆迁协议明确安置对象为赵某,房屋已交付使用,开发商因债务纠纷导致登记延迟。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协议明确安置对象,房屋已交付使用,应认定为合法权利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基于补偿协议取得安置房屋,虽未完成登记,但享有合法物权。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为房屋权利人,并要求开发商限期配合办证。此案例提示: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应保留补偿协议、交付凭证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开发商拖延办证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