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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真实权利人请求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房屋买卖及登记手续,因中介失误,将房屋错误登记在其朋友陈某名下。黄某发现后要求陈某配合更正登记,陈某拒绝,称房屋系其购买。黄某提起诉讼,提交了全部购房款支付凭证、原始购房合同及中介情况说明。中介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承认操作失误,并提供了内部审批记录。法院通过证据比对,确认登记错误事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登记错误”确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登记名义人不同意,可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真实权利状态”而非仅凭登记。本案中,黄某提供了完整的资金流向、合同签署过程、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为真实买受人。陈某无法解释为何未支付房款却拥有登记,亦未实际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黄某所有。此案例强调: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效力,但非终局效力,真实权利人可通过充分举证推翻错误登记。同时提醒公众:委托代办房产手续时应选择正规机构,保留全过程证据,如委托书、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避免因他人过失导致权利受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