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确权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城镇居民王某与某村村民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套,价款30万元。王某支付款项后入住,并进行了部分装修。2023年,李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房屋。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转让,合同无效。但王某主张其已装修投入十余万元,要求折价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判决合同无效,房屋返还李某,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红线。根据国家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自始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并非简单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李某作为出卖人,明知买方非本村村民仍出售房屋,存在主要过错;王某作为买方亦应知政策限制,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房屋返还李某;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8万元。此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过错分担”与“利益衡平”,并非一味保护出卖人。同时警示城市居民:切勿盲目投资农村房产,避免“钱房两空”。若确需购买,建议选择集体内部流转,并签订详细协议,但法律效力仍存在不确定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