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产证的自建房确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0年经村委会同意,在本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四间,一直居住至今。因历史原因,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022年,因政府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面临拆迁,赵某申请确权登记,但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其缺乏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材料为由不予受理。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赵某为本村村民,建房经过集体审批,且无权属争议。法院经调查,发现当地存在大量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最终结合建房事实、长期居住及集体认可,判决确认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反映的是我国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的“有房无证”确权难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合法建造行为本身即可设立物权,无需依赖登记。虽然《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对建房程序有要求,但在农村地区,尤其在历史遗留问题中,应结合当时政策环境和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赵某作为本村村民,经集体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长期稳定居住,无任何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村委会亦予以认可,应认定其为合法建造人。法院判决确认其所有权,既尊重历史事实,也保障了农民基本居住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