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冲突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持有父亲2018年公证遗嘱,载明房屋由其继承;被告王某持2021年自书遗嘱,内容相反。经鉴定,自书遗嘱笔迹真实,形成时间为2021年,有护士见证父亲立遗嘱时意识清晰。原告主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该条款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最后遗嘱优先”原则。本案中,2021年自书遗嘱虽非公证形式,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且形成时间在后。无证据显示存在胁迫或伪造情形,应认定为遗嘱人最后真实意愿。法院判决按2021年自书遗嘱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