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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甲、李乙、李丙系兄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留一套农村宅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三人按份共有该房屋,李甲占30%、李乙占30%、李丙占40%。李甲、李乙要求出售房屋分割价款,李丙则主张保留房屋并自行居住。双方协商无果后,李甲、李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并支付李丙折价款。李丙辩称房屋系父母遗产,具有纪念意义,且其长期居住,不同意出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房屋具备实物分割条件(五间平房可独立使用),且李丙占较高份额并实际居住,法院应优先考虑实物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若实物分割不影响房屋价值,应优先采用该方式。最终法院判决李甲、李乙各分得两间房,李丙分得一间房,李甲、李乙按评估价向李丙支付差额补偿。该判决体现了“物尽其用”原则,既尊重共有人意愿,又避免因强制变价损害房屋价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