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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因拆迁获得安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其子小王名下。王某与小王约定,房屋由王某居住至去世,小王不得擅自处分。后小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保障其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本案中,王某与小王的居住权约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小王出售房屋行为侵犯王某居住权。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认定抵押权人在明知存在居住权登记的情况下仍接受抵押,不构成善意取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