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共建房屋权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某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内建造一栋三层配套用房,未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对外宣称用于社区活动中心。业主入住后发现该房屋被开发商出租给第三方经营超市,租金收益未纳入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返还租金收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开发商将配套用房建设成本分摊到商品房售价中,且未在规划文件中明确其专有属性,应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擅自出租行为侵犯业主共有权,租金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法院判决支持业主委员会诉求,并向当地住建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完善小区共有部分登记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