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产权纠纷再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国企职工,2001年2月,根据单位公房出售政策,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一套,购房款12万元分10个月从工资中扣除。同年11月,当地房管部门为刘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刘某某。周某某原系该单位职工,1988年曾提交分房申请,单位初步拟定分房方案包含涉案房屋,但1990年单位因机构调整重新制定分房政策,明确废除原方案,周某某未再获得分房资格。2020年周某某得知涉案房屋由刘某某购买,先后提起一审、二审,均以证据不足被驳回。2023年,周某某提交一份1992年单位内部会议纪要复印件(无单位公章),主张原分房方案未实际废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有关部门启动再审审查,原民事执行程序中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某某购买公房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完成产权登记,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周某某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为1992年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但该证据无原件核对,亦无单位盖章确认,真实性无法核实,且1990年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已明确废除原分房方案,该文件的效力远高于未经确认的会议纪要。再审审查的核心是审查是否存在新的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若后续调查中周某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仅凭现有材料不足以否定刘某某的产权登记效力。从维护物权稳定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维持原判决,恢复执行程序,明确刘某某的合法所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