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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过户诉求被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小夏因在本地缴纳个税未满2年,不具备购房资格,与朋友老杜协商借名买房。双方签订《房屋代持协议》,约定小夏以老杜名义购买某小区房屋,全部购房款(200万元)由小夏支付,房屋交付后由小夏占有使用,待小夏满足购房资格后10日内,老杜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夏额外支付1万元“代持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小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老杜名下,小夏装修后入住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2022年小夏满足购房资格,多次通过书面、微信方式要求老杜配合过户,老杜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小夏追加5万元补偿款才同意过户。小夏拒绝后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生效要件,《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老杜名下,在无证据证明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老杜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小夏与老杜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虽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小夏享有要求老杜按约定协助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取得房屋物权。小夏起诉主张“确权”,实质是要求直接获得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不符。法院最终驳回其确权诉求,但明确小夏可另行起诉要求老杜履行《房屋代持协议》中的过户义务,并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金,清晰划分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确认的法律边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