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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罗先生与北京海淀某开发商签订期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支付首付款30%(90万元),约定2017年12月交房。同年6月,开发商隐瞒已售事实,又将该房屋以相同单价卖给王女士,王女士一次性支付全款300万元,约定交房时间同上。2017年12月交房期至,开发商以房屋尚未完工为由拖延,王女士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并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王女士诉求,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2019年1月,罗先生得知房屋被二次出售且判决已生效,遂起诉要求撤销该生效判决,确认自己与开发商的合同有效并获得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房二卖”中,若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及实际占有房屋,法院需结合购房款支付情况、维权时间先后等因素综合判定权利归属。本案中,王女士虽购房时间晚于罗先生,但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其在交房违约后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行为积极主动,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若撤销将影响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公信力。罗先生仅支付部分首付款,且未及时维权,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履行程度考量,王女士的权益应优先保护。罗先生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依据与开发商的合同,另行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房屋差价损失,追究其根本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