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建后的权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系同村邻居,双方房屋相邻,均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边界清晰。2023年5月,林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对自家房屋进行翻建,将原平房改建为两层楼房。施工过程中,吴某发现林某的房屋地基向其宅基地方向偏移约30厘米,且施工导致吴某房屋墙体出现多条裂缝,部分门窗无法正常关闭。吴某多次与林某协商,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林某均予以拒绝,主张自己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施工,未侵占吴某宅基地,吴某房屋裂缝与施工无关。为维护权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某侵占其宅基地的行为违法,判令林某拆除侵占部分建筑、恢复宅基地原状,并赔偿房屋损失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及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需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首先,关于宅基地侵占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边界为准,吴某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现场测绘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林某的房屋地基确实超出其宅基地范围,侵占了吴某30厘米宽的宅基地,该行为侵犯了吴某的宅基地使用权。林某未经审批擅自翻建房屋,本身违反了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其关于“在自家宅基地施工”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应支持吴某要求拆除侵占部分、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其次,关于房屋损失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导致吴某房屋出现裂缝,吴某提交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已明确房屋损坏与林某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林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主张的2万元损失,若有维修费用报价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法院应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可组织双方调解,若拆除侵占部分成本过高且对吴某使用影响较小,可酌情判令林某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替代拆除,但需经吴某同意。同时,林某未经审批翻建房屋的行为,法院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由行政部门对其违规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