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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系兄妹关系,三人父亲孙某(已故)于2023年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该房屋系孙某与妻子(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孙某晚年身患重病,孙某甲作为长女,自2018年起辞去工作,专职照顾父亲的饮食起居、就医治疗,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孙某乙、孙某丙均在外地工作,仅逢年过节回家探望,未实际履行扶养义务。孙某去世后,三人就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孙某甲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孙某乙、孙某丙主张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协商无果后,孙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60%的继承份额,孙某乙、孙某丙各享有2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割纠纷,关键在于判断继承人是否符合“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条件及遗产分割比例的确定。首先,案涉房屋系孙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房屋的50%份额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另50%份额由孙某及三子女共同继承,即孙某生前实际享有房屋62.5%的份额(50%+50%÷4),该部分份额作为孙某的遗产由三子女继承。其次,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孙某甲提交的医院护理费票据、邻居证言、父亲日记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孙某晚年长期陪伴、悉心照料,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孙某乙、孙某丙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扶养义务,仅以血缘关系主张均等分割,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此,法院应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对孙某甲予以适当照顾,提高其继承份额。综合考虑扶养义务履行程度、遗产来源、继承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孙某甲主张60%的继承份额具有合理性,法院可予以支持,孙某乙、孙某丙各分得20%的份额。需要明确的是,“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需结合扶养时间、扶养方式、扶养支出等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是否支付扶养费作为唯一标准,孙某甲辞去工作专职照顾父亲的行为,应认定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