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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某在2017年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60万元,剩余40万元房贷由王某婚前独自偿还完毕,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20年,应赵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赵某姓名添加至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变更为“共同共有”。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案涉房屋归双方各占50%份额,并依法分割。王某辩称,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仅为维系婚姻关系的象征性行为,赵某未对房屋出资,不应均等分割,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愿意给予赵某少量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后的权属认定及分割规则。首先,王某婚前全款购买房屋,该房屋原本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王某自愿将赵某姓名添加至房屋产权证,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根据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产权已变更为共同共有,赵某依法取得房屋共有权。其次,关于分割比例,《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需结合财产来源、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房屋虽为共同共有,但王某系婚前全额出资,对房屋取得贡献更大;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仅4年),赵某未实际出资,亦未举证证明其对家庭生活或房屋维护有重大贡献。因此,法院不应简单按均等比例分割,应适当照顾王某的权益,确定王某占有更高份额,由王某向赵某支付合理折价款。需要强调的是,婚后加名行为一旦完成物权登记,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不能以“象征性赠与”为由否定加名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