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房产被离异父亲私自过户卖掉,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2007年双方以女儿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女儿由王先生抚养,因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以1160万元价格出售房屋。小王提出,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名下房产,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求父亲予以赔偿。
王先生辩称,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留学,是考虑女儿利益的行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其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自己无奈出售涉案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提出,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而王先生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女儿的财产,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是为了女儿利益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系小王个人财产;其次,王先生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小王名义处分其名下财产,未征求小王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小王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另外,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小王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令王先生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小王相应损失。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小王的法定监护人,本应恪守法律赋予的监护职责,审慎、善意地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但其却利用监护人身份便利,通过虚构赠与合同、擅自办理过户等手段,将本属于小王的千万房产据为己有并出售变现,其行为已严重超出法律允许的监护权限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虽辩称售房款用于女儿留学及偿还债务,但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留学费用支出等关键证据,认定其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且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此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立场——监护人不得以"为子女利益"之名行侵害之实,更不能将未成年人财产作为自身债务的"提款机"。此外,本案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也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为同类案件树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此案警示监护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滥用监护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往往具有隐蔽性,需通过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强化财产登记公示等手段,构建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防火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