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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实际权利人追认的抹账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某1主张与被上诉人孙某2合作挂靠被上诉人安某公司,承接被上诉人中某公司的亚泰凇山湖供热管网工程;中某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安某公司为被挂靠的承包单位,孙某2为实际施工人。安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孙某2挂靠安某公司实际施工。陈某1主张其与孙某2合作施工,双方与中某公司、安某公司签订两份《抹账协议书》,约定中某公司以房抵账支付工程款,陈某1与孙某2分别占有部分房屋。后孙某2否认协议效力,主张自己为唯一实际施工人,且未在协议上签字,最终案涉房屋登记至孙某2名下。陈某1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原告主张《抹账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应确认有效并继续履行,孙某2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被告中某公司辩称协议未成立,孙某2为实际施工人且未签字,房屋已登记至孙某2名下,陈某1诉求无依据。孙某2辩称其为唯一实际施工人,陈某1仅为雇佣人员,协议未经其签字追认,不具效力,房屋归其所有。安某公司未到庭答辩。法院查明案涉工程由孙某2挂靠安某公司实际施工;《抹账协议书》无孙某2签字,孙某2对协议内容不予追认;案涉房屋已登记至孙某2名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陈某1负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陈某1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中,《抹账协议书》涉及以房抵偿工程款,需经工程债权的实际权利人同意。孙某2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工程价款的合法权利人,其未在《抹账协议书》上签字,且明确对协议内容不予追认。陈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合作施工人及对工程债权享有实体权利,故协议因缺乏实际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未成立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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