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某1与被上诉人夏某系祖孙关系,原审第三人胡某2、胡某3系夏某之子,胡某1之父为胡某3。20xx年,夏某因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借用孙女胡某1的名义购买其妹妹夏某1名下的房屋,房屋过户至胡某1名下。同年5月25日,夏某与胡某1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夏某,购房款等全部费用由夏某承担,胡某1无条件配合处置。后双方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夏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原告主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协议因规避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系受欺诈签订,且购房款实际由他人出资,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查明《协议书》由夏某与胡某1签字确认,胡某1认可签名真实性;房屋由夏某实际居住并承担日常支出,购房税费由夏某支付;房屋登记在胡某1名下,系借名买房。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胡某1负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胡某1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中,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需结合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断。夏某与胡某1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及规避限购政策,但限购政策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协议中关于房屋实际所有权的约定属于债权范畴,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未违反物权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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