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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但未办理物权登记,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某与金某3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高某系金某3妻子,被上诉人金某1、金某2系金某3与高某的子女。金某3欠李某货款xxx元,2015年2月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金某3名下房屋抵押,逾期未还则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李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xx8月金某3去世,同年12月李某与高某签订《协议承诺书》,约定以案涉房屋所有权抵偿债务,房屋转让、出租、拆迁等收益归李某。金某1、金某2分别登报声明放弃继承金某3及高某的遗产。20xx年案涉房屋被征收,补偿款xxx元汇入法院账户。李某诉请确认《协议承诺书》有效且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原告主张协议承诺书》有效,其中关于拆迁收益归李某的约定合法,其实际管理使用房屋八年,拆迁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被告辩称已放弃继承金某3及高某的遗产,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协议承诺书》真实有效;案涉房屋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仍登记在金某3名下;拆迁补偿款已汇入法院账户;李某曾就房屋查封及补偿款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承诺书》合法有效,驳回李某关于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李某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协议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李某虽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款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替代物,应归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所有。此外,协议中关于拆迁收益归李某的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效力,故李某主张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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