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借名购买的房屋,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所有权并要求登记人协助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董某与肖某珍系母子关系,肖某珍与丁某志原系夫妻。20xx年,董某因无购房资格,与肖某珍协商一致,由董某全款购买武汉市江汉区某房屋,登记在肖某珍名下。肖某珍与丁某志共同出具《证明》,确认董某为房屋出资人及实际所有权人。董某以该房屋为住所地成立公司并实际运营,且缴纳物业费,系房屋实际使用人。原告董某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判令肖某珍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肖某珍书面答辩认可借名买房事实,确认房屋归董某所有,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法院查明了上述借名买房背景、《证明》内容、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董某所有,肖某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董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董某与肖某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肖某珍与丁某志出具的《证明》明确了房屋由董某出资,虽登记在肖某珍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董某,该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董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且有原房东的证言佐证其购房事实;同时,董某长期实际使用该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地并缴纳物业费,符合实际权利人的特征。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可请求确认物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