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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主张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婚内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曹某霞与孙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xx年xx月结婚,20xx年xx月离婚。20xx年xx月,曹某霞以孙某名义购买濮阳市经济示范区某房屋,曹某霞支付了购房定金、车位定金、首付款及补差价,后续房贷由曹某霞通过转账至孙某账户的方式偿还。20xx年xx月,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纠纷”,未提及案涉房屋。20xx年xx月,开发商通知收房时,孙某拒不配合,曹某霞停止还贷。原告曹某霞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判令孙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孙某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查明案涉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首付及房贷由曹某霞支付,房屋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均在孙某名下;离婚协议未涉及该房屋,双方未举证证明婚内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曹某霞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房屋购买于曹某霞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该房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曹某霞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由其个人出资且归个人所有”的明确约定,亦未证明购房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纠纷”,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现曹某霞单独主张所有权,缺乏协议依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孙某名下,曹某霞提供的付款凭证仅能证明其承担了购房成本,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亦无法单独证明其为唯一实际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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