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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东港某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莫某原系夫妻,某公司系案涉房屋开发商。20xx年xx月,莫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东港市新兴区房屋,并办理抵押登记。20xx年xx月,张某与莫某结婚;20xx年xx月,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20xx年xx月,张某还清全部贷款,银行出具解除抵押通知书,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房屋地址一致性。案涉房屋现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原告张某请求判令某公司、莫某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其名下。被告某公司、莫某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法院查明了上述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内容、购房合同签订、贷款清偿及抵押解除、房屋现登记状态等事实,判决莫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某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张某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某与莫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莫某应按约定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虽以莫某名义购买,但某公司作为开发商,系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在房屋贷款已清偿、抵押已解除的情况下,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的法定义务。现案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某公司和莫某均有义务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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