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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依据家庭协议主张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改房享有所有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3与张某系夫妻,育有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2、李某1、李某7、李某8七名子女;李某2与邢某系夫妻。案涉房屋原系机械科学研究院的公有住房,部分房间分配给李某3居住。李某3去世后,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邢某,邢某与机械科学研究院签订租赁合同,此后由邢某、李某2居住并交纳房租等费用,二人分别于19xx年、20xx年将户口迁入。20xx年xx月,李某3的子女签订家庭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由李某2、李某1各继承50%份额。20xx年xx月,邢某与机械科学研究院签订购房合同,使用其与李某2的工龄折抵房款,支付购房款xxx元及相关费用,20xx年xx月该房屋登记至邢某名下。原告李某1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所有权份额。被告李某2、邢某辩称邢某是合法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购买房屋,家庭协议签订时房屋为公房,非李某3遗产,协议对房屋的处分无效,李某1无权利主张。法院查明了上述亲属关系、房屋分配历史、承租权变更、家庭协议内容、购房及登记情况等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1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案涉房屋登记在邢某名下,邢某依法享有物权。邢某的所有权来源于其19xx年起的合法承租权,其基于该承租权与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并使用自身及李某2的工龄折抵房款,符合房改政策,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家庭协议签订时,案涉房屋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人为邢某,并非李某3的遗产。李某3的继承人在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处分,属于对他人权利邢某的承租权及后续购房资格的无权处分,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李某1未参与房屋承租或购房过程,未支付房款,其依据家庭协议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50%所有权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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