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房屋,法院如何“断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其分割问题更是复杂棘手。
今天,我们就结合一个法律小故事,来聊聊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婚后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由于是按揭贷款购房,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
他们只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增多,最终决定离婚。然而,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两人却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小李认为,自己为了这套房子付出了很多,不仅出了首付款,还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还款,所以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而小张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自己也参与了房贷还款,并且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房子应该平均分割。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最终只能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一、协商优先,尊重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首先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
如果小李和小张能够在离婚过程中就房屋的归属、使用、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可并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处理。 比如,他们可以协商约定房屋由一方继续居住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再进行分割;
或者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房屋归一方所有等。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还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协商不成,判使用权待产权确定再分割 然而,在小李和小张的案例中,他们无法就房屋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对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因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其产权归属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无法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状、双方的生活需求、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
在小李和小张的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小张目前没有其他住所,而小李有父母提供的住房,从而判决房屋由小张暂时居住使用。
同时,法院会告知双方,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仍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法院特别考虑。
1. 福利房分割:如果该房屋是基于福利政策购买的,如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离婚时的分割还需要考虑相关政策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有些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转让,或者单位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使用权,
并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小产权房分割:对于小产权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做如下处理: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院不予处理;
小产权房虽系违法建筑,但已被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
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当事人应变更相关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的使用作出处理,
如小产权房能分割使用的进行分割使用,不能分割的则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但法院关于小产权使用处理的判决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分割问题比较复杂,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就应该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
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来进行约定。同时,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也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