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石某某、石某、与石一某系兄弟,在xx县xx镇xx街有祖遗宅场一处,房产证登记在母亲朱x英名下。1998年5月6日,签订房权继承事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一、房子整修形式共同商定,首先由长子石一某自筹资金兴建二层,朱x英归其安排住所。须按多层设计施工,其弟便于在上层增盖,房权归各自兴建者。…”已经生效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民事判决书,认为部分已经确认1998年5月6日签订房权继承事宜协议是有效协议。已经生效的xx县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已经认定该协议第一条中的“二层”的“二”所指的意思为第一层和第二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根据已经生效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部分已经确认1998年5月6日签订房权继承事宜协议是有效协议,且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因此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同时根据已经生效的xx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已经认定该协议第一条中的“二层”的“二”所指的意思为第一层和第二层。因此对要求确认1998年5月6日《关于房产继承事宜协议》中“二层”是表示第二层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