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起争议,口头约定的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左某1起诉左某2与方某夫妇,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x区区×镇×村×宅院内的部分房产归其所有。左某1主张,其为左某2与方某之子,且左某2、方某曾口头约定将登记在左某2名下的×宅院内北房西侧两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南房西侧两间归其所有。现双方因房产归属发生争议,左某1遂提交派出所证明、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及身份关系证明、房屋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约定不得侵害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共有财产的分割需以所有权权属清晰为前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左某1未提供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等证据,未能证明诉争房产的权属,其要求对诉争房屋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