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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产权的共有法律关系如何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1983年吕x黄与案外人和x林登记结婚,同年经吕x康、吕x黄父母吕x勋、杨x香主持对位于房屋进行了析产,析产协议约定位于间归吕x勋及吕x康一家所有,吕x勋与吕x康一家人共同生活;另外五间归杨x香及吕x黄一家所有,杨x香与吕x黄一家共同生活。1985年吕x康户及吕x黄户在丽江县房管所根据1983年的析产协议办理了房产登记,登记载明位于的房屋属于吕x勋户的房产(产权共有人为吕x勋、吕x康、彭x妹、吕x芳、吕x宏)建筑面积为85.8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68.94平方米;属于杨x香户的房产(产权共有人为杨x香、吕x黄、和x林、吕x芬)建筑面积为73.84平方米,土地面积为60.99平方米。吕x黄与案外人和x林于198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吕x芬由吕x黄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除和x林购置的归其所有外,其余财产归吕x黄所有。1986年5月吕x黄与和x菊登记结婚,1987年12月13日生育婚生子吕x全。1994年吕x勋去世。1996年2.3地震后,吕x康一家从古城搬出,其杨x香分别于1997年及2002年对房屋进行了翻修重建。1997年将原属于杨x香户的所有房产及原登记于吕x勋户的部分房产拆除重建,2002年又将登记于吕x勋户、杨x香户的所有房产拆除后重建,重建过程中原告吕x康到过现场,知晓重建情况。房屋重建完成后登记为杨x香拥有100%的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77.55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7.518平方米。2007年杨x香去世,吕x康书面表示放弃杨x香遗产的继承权,吕x芬也书面表示放弃房产的共有权。后位于申请变更登记各占50%的产权,该登记依法进行了公告。2014年3月20日,在xxxx区人民法院离婚,双方共同约定婚生子吕x全由和x菊直接抚养,涉及xxxxxx号的房产另案处理。2014年3月28日吕x康、彭x妹、吕x芳以现位于xxxxxx街新院巷的房产方享有50%的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该宗房产的所有权。另查明吕x勋户房产产权共有人吕x宏系吕x与彭x妹之子,于1995年去世,去世时未婚无子女。

【刘颖新律师评议】

1985年丽江市古城区房产两户析产后进行了分户登记,产权明确,予以确认。主张搬离后被告以经济补偿方式取得了户房屋产权,现有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本案1985年登记在户名下的房产在x一家于1996年搬离起,一直处于和x梅管理使用状态,x梅并分两次拆除了原属两户的所有老房产自行投资新建了房屋,并对新建房屋自行使用至今,原房产至2002年已全部灭失。而x一家搬离后居住于离老房产仅几公里远的同一城市,拆除两户老房产时吕x康也到过现场,其方对以上事实均知情而未提出过侵权等异议,据已查明事实属不明缘由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另吕x康还以书面表示放弃了对杨x香遗产的继承。根据以上事实,对新建房产本案间并未产生过可共享产权的共有法律关系,故现x以原房产权属为依据,诉请按所有权确认法律关系在现有房屋中确认其50%产权的主张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