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6日,高x伏与董x琴、董x兰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将原董x琴、董x兰父亲(已过世)、高x伏、高x路母亲(现健在)共同留下的位于xx区xx东街平房一套,64平米,过户到高x伏名下…高x伏一次性付给董x琴、董x兰现金45000元,作为对父亲留下的房产放弃继承权的补偿…”。高x伏向董x琴交付45000元后,董x琴于2012年4月26日向高x伏出具收据一张。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终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xx区建设东街平房一套归王x英所有。现高x伏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实际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涉诉协议;2.董x琴、董x兰返还高x伏50577.93元(本金45000元,利息5577.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董x琴、董x兰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高x伏与董x琴、董x兰签订的协议本身合法、有效,但本案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所处分的位于xx区xx东街平房一套已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高x伏母亲王x兰所有。现签订的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x伏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高x伏在与董x琴、董x兰签订协议后,将约定的45000元房屋补偿款实际交付给董x琴,董x琴向高x伏出具收据一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董x琴应该向高x伏返还45000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董x兰与董x琴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同等的合同权利,负有同等的合同义务,董x兰负有与董x琴共同返还房款的义务。故高x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双方在明知涉案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产做出了处分,签订了协议,最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高x伏主张的利息,因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错,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