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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先死由另一方有相等份额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x祥于1954年5月16日出生,××故,其父亲为孔某丁、母亲为袁某。孔x祥原配偶名为袁x贞,于1953年3月25日出生,于1996年5月31日去世。袁x贞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为许某。孔x祥、袁x贞婚后生育儿子孔某乙、孔某丙。孔x祥与潘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即孔某甲。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孔x祥,于1983年自建,于1991年12月13日申领房屋权属证明,系孔x祥与第一任配偶袁x贞的共同财产,两人先后去世,该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

另查明,81号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认为81号宅基地使用权由其及孔某丙共有;认为81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被告孔某丙。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号房产继承份额的确定及81号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首先,201号房产继承份额的确定问题。201号房屋为孔x祥与袁x贞的共同财产,现两人均已经去世,该房产应为两人的遗产。由于袁x贞先于孔x祥去世,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成为首次遗产继承的范围,该二分之一份额由孔x祥、许某、孔某乙、孔某丙四人平均分割,平均每人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孔x祥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其继承袁少贞的八分之一份额合共八分之五份额成为第二次遗产继承的范围,该八分之五份额由孔某丁、袁某、孔某乙、孔某丙六人平均分割,平均每人继承四十八分之五的份额。综上,对于201号房产的所有权,潘某、孔某甲、孔某丁、袁某各占有四十八分之五的所有权,孔某乙、孔某丙各占有四十八分之十一的所有权,许某占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关于该房产的诉请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孔某乙、孔某丙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孔兴祥、袁少贞除上述房产外仍有现金等遗产未进行分配,要求法院查明事实进行分配。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举证证明孔x祥、袁x贞遗产范围包括现金,对此不作处理。

第二,81号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由于对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尚存在争议,故双方可以在确认使用权归属后,再进行析产。本院对81号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以201号房产的继承份额与81号宅基地使用权份额进行置换的方案,属单方提出的调解方案,现因不同意,且81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尚未明确,故对该项诉请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