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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为共有财产产权过户登记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与徐小美系夫妻关系,徐小美与王、王、王系母女关系,与王系母子关系,王四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王2011年去世,坐落于xxxx路南侧x幢安置房xx室(现地址xxxx小区xx单元x室)系王遗产,产权登记在王名下。2013年1月24日,徐小美、王一、王二、王三与王xxxxxx小区xx单元xx室房产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坐落于xxxxxx小区xx单元x室的房产,原告徐小美60%的份额,王10%的份额,王10%的份额,王10%的份额,王10%份额。后徐小美、王一、王二、王三要求王四、李女士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过户登记,两王四、李女士未同意

【刘颖新律师评议】

原、被告就其近亲属王如丰的遗产达成共有份额的协议,基于共有关系,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