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为共有财产产权过户登记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徐小美系夫妻关系,徐小美与王一、王二、王三系母女关系,与王四系母子关系,王四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11年去世,坐落于xx市xx路南侧x幢安置房xx室(现地址x市x区xx小区x幢x单元x室)系王某遗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13年1月24日,徐小美、王一、王二、王三与王四就xx市xx区xx小区x幢x单元xx室房产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坐落于xx市xx区xx小区x幢x单元x室的房产,原告徐小美占60%的份额,王大占10%的份额,王二占10%的份额,王三占10%的份额,王四占10%份额。后徐小美、王一、王二、王三要求王四、李女士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过户登记,两王四、李女士未同意
【刘颖新律师评议】
原、被告就其近亲属王如丰的遗产达成共有份额的协议,基于共有关系,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