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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合同中,哪些房屋可以抵押,后悔了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1997年5月,x公司从xx公司处购红砖,共计价款45576元,1999年8月12日,x公司付给xx公司7000元,尚欠xx公司38576元,双方协商由x公司用其门面房一间折抵给xx公司,但后经查,此门面房无任何建房手续,xx公司遂提出反悔,要求x公司立即偿还货款38576元、赔偿经济损失143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还款收据、庭审笔录、工商登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x公司示及时给付xx公司货款属违约责任;x公司清浦建安总公司管理部门并收取管理费也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xx公司要求提出要求赔偿损失14324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工矿产品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