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有偿转让给儿女的公有住房承租房屋能否当作房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和李某系夫妻,均已去世。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徐某五系同胞姐弟兄妹。案涉南京市,原承租人为李某,与徐某三签订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自愿将南京市,转让价为人民币36万元,徐某三于x年x月前付清。南京市鼓楼公证处对该转让协议的订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x年x月,被告徐某三作为承租人与南京鼓楼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该住房的租赁契约。对于该承租权转让行为,徐某一、徐某二、徐某四、徐某五均是知晓的。x年x月,徐某一、徐某二、徐某四、徐某五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鼓楼区x街x号x室为父母的遗产并予以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原告主张的南京市,并非个人财产。虽然该住房承租权系有偿取得,但并不能就此改变该住房的公有性质。因李某生前已将该住房承租权转让给徐某三,故该住房所具有的用益物权及相应的财产利益已经被权利人处分,且该处分得到了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的认可,合法有效,故徐某三依法享有该住房的承租权。据此,本案徐某一、徐某二、徐某四、徐某五主张鼓楼区x街x号x室为父母的遗产并要求继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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