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调解人郭某与被申请调解人陈某,双方因房屋纠纷诉至北京市委员会,要求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对房屋进行分割。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现有北房3间(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靠西侧北房1间(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归申请调解人郭某所有;其余北方2间(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归被申请调解人陈某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陈某主张某公司与郭某于2006年8月2日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该协议作为安置协议,作为缔约方的某公司与郭某,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而《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基于所在地区安置政策签订,郭某是否具备被安置人的资格,并非民事诉讼应审查处理的内容。在本案中,陈某多次提出其与郭某通过村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存在效力问题,但本案确认《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效力仍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直接予以审查,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效力联系。现陈某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依照现有证据,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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