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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6年7月,当事人赵某、赵某文、赵某明、陆某元四人自行设计并组织人员施工建设案涉房屋。1996年,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核发给上述当事人《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NO:**号)。申请人周某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要求发出案涉房屋认领公告,当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认定该房屋无主,收归国有。经法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案涉房屋权属情况,该局复函称无上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法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分局调查《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该局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宅基地情况表,内容为:户主姓名为赵某文、赵某、赵某明、陆某,宅基地证号为xxx,批准时间为1996年7月8日。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的权属人虽在法院发出认领公告期间没有主张权利,但根据申请人周某提供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出具的信访复函、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复查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分局出具的广州市***区宅基地情况表证实,上述房屋是由赵某文、赵某、赵某明、陆某施工建设,并持有广州市***区石井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应属于有主财产。

律师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认定房屋系无主财产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在法院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期间,无相关主体向法院申报权利。反之,房屋有以下情形的,法院裁判观点已经明确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1)房屋属于土改时期没收私房充公、公私合营时代对私人房产的改造重建而形成的房屋;(2)房屋属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以房管局名义兴建的房屋;(3)房屋系华人华侨委托房管所代管的房屋的;(4)根据既有证据足以认定房屋权属状况的。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