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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的波澜:产权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购房,便与好友小李协商,以小李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小张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但实际由小张居住和使用。后来,小李因经济纠纷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了这套登记在小李名下的房屋,小张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例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从法律形式上看,小李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然而,小张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购房款支付凭证、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等,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所有人,其权利应得到一定的保护。

例如,在类似的案例中,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且不存在规避法律、政策等违法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者确认实际出资人对登记权利人享有债权。

总之,在产权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房屋确权需要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和法律规定,以确定真正的权利归属。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