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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多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李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然而,张某却称房屋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核心的法律问题是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张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完全来自其个人财产,且李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 例如,在过往的类似案例中,如果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源清晰且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那么房屋的产权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本案例中,如果张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仅以房产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主张房屋为个人所有,通常难以得到支持。最终,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简单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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